4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行為,得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
(B)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C)公務人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行為,按其情節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處
(D)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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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217), C(878), D(3250), E(0) #3254915
統計: A(282), B(217), C(878), D(3250), E(0) #3254915
詳解 (共 6 筆)
#6180524
(D)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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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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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485
⭕(A) 公務人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行為,得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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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16)違反之懲戒或懲處: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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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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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2) 公務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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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務人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行為,按其情節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處(中立16)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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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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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17)準用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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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9190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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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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