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物品沒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之物,一律沒入
(B)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一律沒入
(C)查禁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沒入之
(D)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時漏未併予沒入,但行為人逃逸時,得再另為沒入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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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568), C(460), D(3325), E(0) #3254913
統計: A(420), B(568), C(460), D(3325), E(0) #3254913
詳解 (共 3 筆)
#6137659
(A、B、C)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下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
二、查禁物。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結論: 1.所生、所得、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
2.查禁物。皆沒入。
(D)正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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