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物品沒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之物,一律沒入
(B)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一律沒入
(C)查禁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沒入之
(D)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時漏未併予沒入,但行為人逃逸時,得再另為沒入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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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621), C(498), D(3578), E(0) #3254913
統計: A(456), B(621), C(498), D(3578), E(0) #3254913
詳解 (共 4 筆)
#6137659
(A、B、C)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下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
二、查禁物。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結論: 1.所生、所得、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
2.查禁物。皆沒入。
(D)正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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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有關「沒入」的專題,這是考生最容易搞混「裁處權限」與「沒入範圍」的細節考點。
【正確答案:(D)】
【滿分關鍵解析】
一、 法律要件與條文對照
本題核心在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 條(沒入之範圍)與第 23 條(漏未併予沒入之處置)。
- (A) 錯誤:非「一律」沒入,須視所有權。 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才得沒入。並非不論是誰的都一律沒入。
- (B) 錯誤:非「一律」沒入,須視所有權。 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同樣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才得沒入。
- (C) 錯誤:「查禁物」不限於行為人所有。 依本法第 22 條第 3 項,「查禁物」(如:非法賭具、違禁藥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這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不論是誰的都要收走。
- (D) 正確:符合第 23 條規定。 依本法第 23 條規定:「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二、漏未併予沒入者。三、行為人逃逸者。」因此,當警察漏未處分或行為人逃逸時,法律允許另行裁處沒入。
【備考陷阱與金句】
這個考點最常出的「陷阱組合」就是區分 「所生/所得/所用之物」 與 「查禁物」:
- 一般物(所生、所得、所用): 看主人。屬於「行為人」所有才沒入,屬於「第三人」則不沒入(除非第三人明知)。
- 查禁物: 不看主人。管你是誰的,警察一律沒入。
「所生所得看主人,查禁之物不論人;漏掉逃掉沒關係,單獨沒入補回去。」
【進階對比:社維法 vs. 刑法】
在《刑法》中,犯罪所得不論是誰的,原則上都要沒收(徹底剝奪犯罪利得);但在《社維法》這個行政罰中,對於「一般物」仍保有「屬於行為人所有」的限制。這是國考中區分行政罰與刑罰邏輯的高階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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