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20470
年份:113年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1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條規定之第三人?
(A)單純與駕駛人同車之乘客
(B)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之乘客
(C)遭歹徒挾持之人
(D)路過之民眾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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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上岸只差這一步,堅持下去就是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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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3 條本條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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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一...
私人筆記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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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補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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