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非屬警察人員依法得逕行射擊之情形?
(A)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他人
(B)不服交通稽查而逃逸之交通違規事件
(C)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意圖攻擊警察人員
(D)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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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5713), C(46), D(81), E(0) #3254925
統計: A(40), B(5713), C(46), D(81), E(0) #3254925
詳解 (共 4 筆)
#7336957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B)。
以下為詳細解析,根據民國 111 年修正後之《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正確答案(非屬逕行射擊之情形)
(B) 不服交通稽查而逃逸之交通違規事件
- 解析:單純的「交通違規逃逸」並不符合逕行射擊的要件。
- 警察使用槍械應符合「比例原則」,且逕行射擊的前提必須是「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且情況急迫。
- 如果只是單純逃逸,未採取暴力攻擊、傷害或挾持行為,警察僅得依規定進行攔截或追捕,不得直接開槍射擊。
❌屬於「得逕行射擊」之情形解析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2 項,下列情形得不經警告,逕行射擊:
- (A) 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他人
- 法條依據: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當犯嫌以武器或「交通工具(如開車衝撞)」進行攻擊、傷害或挾持時,已嚴重危及生命。
- (C) 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意圖攻擊警察人員
- 法條依據:第 4 條第 2 項第 2 款。若有具體事實認定對方持有足以致命的武器(如槍械、刀械)並有攻擊意圖時,為保護員警生命安全得逕行射擊。
- (D) 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
- 法條依據:第 4 條第 2 項第 3 款。奪槍行為將使員警失去防衛手段且武器落入犯嫌手中,構成重大生命威脅,得逕行射擊。
?考試提醒:111 年修法後的「逕行射擊」
111 年修法將原本散落在行政規則中的「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提升法律位階,明確入法於《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
- 重點:逕行射擊的判斷標準在於「生命受威脅」且「不及制止將生危害」。
- 第 4 條第 2 項第 4 款(補充):還包含「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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