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集會遊行之申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於收到主管機關不予許可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B)原主管機關認為無理由者,除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等要件,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 2 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C)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 1 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D)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提出申復,經裁定後仍不服者,不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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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5), B(2915), C(277), D(366), E(0) #3254934
統計: A(1875), B(2915), C(277), D(366), E(0) #3254934
詳解 (共 7 筆)
#6180591
集會遊行法第16條: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 (A)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B)。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III.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 (C)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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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提出申復,經裁定後仍不服者,不得提起訴願
*申復後之「訴願」:
- 以「局」為主管機關 → 向內政部為之,為署做成之申復決定。
- 以「分局」為主管機關 → 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為警察局做成之申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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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348
這題的答案是 (B) 原主管機關認為無理由者,除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等要件,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 2 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這題考的是《集會遊行法》中非常重要的**「救濟程序」**。這類題目數字極多(3日、2日、24小時),是警察特考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建議以流程圖的概念來記憶。
詳細解析
- (A) 錯誤: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第 1 項,負責人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2 日內(不是 3 日)提出申復。
- 口訣:救濟很趕,只有 2 天。
- (B) 正確: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第 2 項,原主管機關如果認為申復無理由,應於 2 日內連同卷證送上級機關。
- (C) 錯誤: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第 3 項,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 24 小時內(不是 1 日)決定。
- 法律細節:法律條文特別寫「24 小時」而非「1 日」,是為了強調時效的急迫性(連半夜都在計時)。
- (D) 錯誤: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第 4 項,依本法提起之申復,視同訴願。這是一種特殊的訴願先行程序。若對申復決定仍不服,後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必考重點:集會遊行申復流程圖 (2-2-24)
為了方便記憶,請背下這組數字密碼:「2、2、24」
1.負責人提申復:收受通知後 2 日內。
2.原機關轉送:收受申復書後 2 日內(若認為無理由)。
3.上級機關決定:收受卷證後 24 小時內。
補充:為什麼 (B) 選項裡提到「重大緊急事故」?
這是因為如果是針對「重大緊急事故」申請的緊急集會,其許可與救濟的時效會更短(通常是即時處理),所以法律在一般申復程序中會把這種特殊情況排除在外。
這組數字(2-2-24)是警察特考的「送分題」,請一定要記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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