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有關執行行為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執行機關對於義務人所提之聲明異議,認其無理由者,應於5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10日內決定之
(C)有關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項所稱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
(D)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訴願程序,無須再踐行訴願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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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811), C(231), D(1034), E(0) #3461378

詳解 (共 8 筆)

#6693657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1.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3.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 白話解釋
1. 誰可以提出?
• 被執行的人(義務人)
• 或其他受到影響的人(利害關係人)
? 如果覺得執行的命令、方法、程序、或其他措施侵害到自己的權益,都可以在執行程序「還沒結束前」提出異議。
2. 執行機關收到異議後怎麼辦?
• 如果覺得異議「有道理」 → 要馬上停止執行,並且把已經做的動作撤銷或更正。
• 如果覺得異議「沒道理」 → 要在 10 天內附上理由,送給上級機關,讓上級機關在 30 天內做最後決定。
3. 提出異議會不會自動暫停執行?
• 原則上 不會 停止執行。
• 但如果執行機關覺得有必要,可以主動(職權)或依申請暫停執行。



? 重點口訣:
• 誰:義務人 & 利害關係人
• 何時:執行程序結束前
• 怎麼處理:有理 → 停止、撤銷、更正;無理 → 10 日送上級,30 日內決定
• 是否停止執行:原則不停,但得因必要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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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0609

A:行政程序開始前
B:認為無理由: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30日內決定
C:法務部改行政執行署
D: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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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2988
A:行政程序開始前B:認為無理由: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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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3843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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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419
(A)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 執行機關對於義務人所提之聲明異議,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C)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項所稱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D) 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訴願程序,無須再踐行訴願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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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354

行政執行法 

不服聲明異議→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警職法
不服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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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061

(A) 錯誤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聲明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一旦執行程序終結,權利受損的救濟則需轉向行政訴訟(如國家賠償或結果除去請求權),不能再聲明異議。
(B) 錯誤
關於處理時限,法條規定是: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並非 5 日與 10 日)。
(C) 錯誤
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中,「執行機關」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各分署。因此,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應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而非直接跳到法務部。
(D) 正確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聲明異議的性質相當於訴願程序。如果對聲明異議的決定(結果)仍不服,義務人可以跳過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這就是所謂的「訴願替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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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412

正確答案是:(D)

?題目解析與錯誤訂正

(A) 執行程序終結後,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錯誤

  • 法源: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
  • 解析: 聲明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完成(例如錢已經扣走了、房子已經拆了),就不能再聲明異議,只能轉向請求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

(B) 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5 日內加具意見,送上級於 10 日內決定 錯誤

  • 法源: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
  • 解析: 數字陷阱!法律規定是: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10 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內決定之。
  • 記憶點: 10 日(陳報) 30 日(決定)。

(C)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錯誤

  • 解析: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是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轄各分署執行。
  • 正確機關: 根據實務,各行政執行分署的「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而非「法務部」。

(D) 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訴願程序 正確

  • 法源: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及行政執行法理。
  • 解析: 行政執行行為通常具有急迫性,若還要走「異議 訴願 訴訟」,救濟會太慢。因此,法律規定**「聲明異議」即相當於「訴願」**
  • 救濟路徑: 聲明異議被駁回後,無須再經過訴願,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通常是撤銷訴訟)。

?行政執行救濟流程圖

?關鍵對照:聲明異議的「時、機、數」

項目

內容

備註

時機

執行程序終結前

終結後僅能提國賠

對象

原執行機關

遞交書狀之對象

期限 (陳報)

10

執行機關認無理由時陳報上級

期限 (決定)

30

上級機關應作出決定之期限

後續救濟

直接提 行政訴訟

不須再經訴願 (相當訴願程序)

? 考試大魔王:即時強制 vs. 強制執行

這題屬於「強制執行」。在警察法規中,最常拿來對比的是「即時強制」:

  1. 強制執行: 是因為人民「不履行義務」(例如叫你拆違建你不拆)。
  • 救濟:聲明異議(§9)。
即時強制: 是因為「情況急迫」,不等你履行義務就直接動手(例如路邊車輛阻礙救火)。
  • 救濟:異議(§41。注意!即時強制的異議「不」相當於訴願,通常還是要走訴願流程(視具體處分定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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