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有關執行行為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執行機關對於義務人所提之聲明異議,認其無理由者,應於5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10日內決定之
(C)有關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項所稱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
(D)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訴願程序,無須再踐行訴願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統計: A(451), B(811), C(231), D(1034), E(0) #3461378
詳解 (共 8 筆)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1.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3.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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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釋
1. 誰可以提出?
• 被執行的人(義務人)
• 或其他受到影響的人(利害關係人)
? 如果覺得執行的命令、方法、程序、或其他措施侵害到自己的權益,都可以在執行程序「還沒結束前」提出異議。
2. 執行機關收到異議後怎麼辦?
• 如果覺得異議「有道理」 → 要馬上停止執行,並且把已經做的動作撤銷或更正。
• 如果覺得異議「沒道理」 → 要在 10 天內附上理由,送給上級機關,讓上級機關在 30 天內做最後決定。
3. 提出異議會不會自動暫停執行?
• 原則上 不會 停止執行。
• 但如果執行機關覺得有必要,可以主動(職權)或依申請暫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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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口訣:
• 誰:義務人 & 利害關係人
• 何時:執行程序結束前
• 怎麼處理:有理 → 停止、撤銷、更正;無理 → 10 日送上級,30 日內決定
• 是否停止執行:原則不停,但得因必要暫停
A:行政程序開始前
B:認為無理由: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30日內決定
C:法務部改行政執行署
D:對
行政執行法
不服聲明異議→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A) 錯誤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聲明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一旦執行程序終結,權利受損的救濟則需轉向行政訴訟(如國家賠償或結果除去請求權),不能再聲明異議。
(B) 錯誤
關於處理時限,法條規定是: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並非 5 日與 10 日)。
(C) 錯誤
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中,「執行機關」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各分署。因此,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應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而非直接跳到法務部。
(D) 正確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聲明異議的性質相當於訴願程序。如果對聲明異議的決定(結果)仍不服,義務人可以跳過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這就是所謂的「訴願替代程序」。
正確答案是:(D)
?題目解析與錯誤訂正
(A) 執行程序終結後,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錯誤
- 法源: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
- 解析: 聲明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完成(例如錢已經扣走了、房子已經拆了),就不能再聲明異議,只能轉向請求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
(B) 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5 日內加具意見,送上級於 10 日內決定 ➔ 錯誤
- 法源: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
- 解析: 數字陷阱!法律規定是: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
- 記憶點: 10 日(陳報) ➔ 30 日(決定)。
(C)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 錯誤
- 解析: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是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轄各分署執行。
- 正確機關: 根據實務,各行政執行分署的「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而非「法務部」。
(D) 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訴願程序 ➔ 正確
- 法源: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及行政執行法理。
- 解析: 行政執行行為通常具有急迫性,若還要走「異議 ➔ 訴願 ➔ 訴訟」,救濟會太慢。因此,法律規定**「聲明異議」即相當於「訴願」**。
- 救濟路徑: 聲明異議被駁回後,無須再經過訴願,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通常是撤銷訴訟)。
?行政執行救濟流程圖
?關鍵對照:聲明異議的「時、機、數」
|
項目 |
內容 |
備註 |
|
時機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終結後僅能提國賠 |
|
對象 |
原執行機關 |
遞交書狀之對象 |
|
期限 (陳報) |
10 日 |
執行機關認無理由時陳報上級 |
|
期限 (決定) |
30 日 |
上級機關應作出決定之期限 |
|
後續救濟 |
直接提 行政訴訟 |
不須再經訴願 (相當訴願程序) |
? 考試大魔王:即時強制 vs. 強制執行
這題屬於「強制執行」。在警察法規中,最常拿來對比的是「即時強制」:
- 強制執行: 是因為人民「不履行義務」(例如叫你拆違建你不拆)。
- 救濟:聲明異議(§9)。
- 救濟:異議(§41)。注意!即時強制的異議「不」相當於訴願,通常還是要走訴願流程(視具體處分定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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