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有關缺席裁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須屬情節輕微,且僅限於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
(B)不以情節輕微為限,且包含警察機關處分與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案件皆適用
(C)屬主動情況,通知不到又未委任代理人到場,不得不之情況下實施裁處
(D)警察機關依法可宣告罰鍰、沒入、申誡,處罰鍰之數額以1,500元以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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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728), C(376), D(483), E(0) #3461389
統計: A(311), B(728), C(376), D(483), E(0) #3461389
詳解 (共 5 筆)
#6737957
條文整理
1. 缺席裁處(第 41 條)
• 適用對象:不以情節輕微為限。
• 範圍:包括 警察機關裁處 與 法院簡易庭裁定。
• 但必須確保「已通知,卻不到庭,或未委任代理人」等情況。
2. 逕行處分(第 44 條)
• 適用對象:情節輕微、事實明確。
• 僅限 警察機關,且處罰上限是 申誡或 1,5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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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選項再比對
(A) 限於情節輕微,且僅限警察機關 → ❌ 這是第 44 條「逕行處分」的規定,不是缺席裁處。
(B) 不以情節輕微為限,且包含警察機關處分與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案件 → ✅ 正確,這才是第 41 條的「缺席裁處」。
(C) 寫「不得不情況下」才能裁處 → ❌ 法條沒有這個但書。
(D) 1,500 元以下罰鍰 → ❌ 這是第 44 條逕行處分的規定,不是缺席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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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029
題幹所須的法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48
:法院+警察、嫌疑人、不到場、得
他法條比較: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44
:僅警察、輕微且明確、不通知不詢問、得;但輕罰(單獨沒入可照樣收走
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41條5項
:C)可叫代理人到場,但不代表必須代理人到場才能處罰,從41可知道,警察跟法院有裁量權叫本人到場而可以不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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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5834
缺席裁處 就是經合法通知不去 處罰機關就可以直接做決定了啦 所以要去做筆錄要去開庭 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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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6971
第 41 條
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
五、通知機關之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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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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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794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4 條(直接逕行處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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