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有關缺席裁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須屬情節輕微,且僅限於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
(B)不以情節輕微為限,且包含警察機關處分與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案件皆適用
(C)屬主動情況,通知不到又未委任代理人到場,不得不之情況下實施裁處
(D)警察機關依法可宣告罰鍰、沒入、申誡,處罰鍰之數額以1,500元以下為限
統計: A(707), B(2051), C(903), D(1074), E(0) #3461389
詳解 (共 4 筆)
缺席裁處 就是經合法通知不去 處罰機關就可以直接做決定了啦 所以要去做筆錄要去開庭 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他法條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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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8 條規定:「違反本法案件,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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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條文中並沒有規定必須屬於「情節輕微」才可以缺席裁處;且社維法中的案件,不論是屬於警察機關處分(例如一般罰鍰、申誡案件),還是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例如涉及拘留、勒令歇業等案件),只要嫌疑人經合法通知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皆有本條缺席裁處的適用。因此 (B)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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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如上所述,缺席裁處「不以情節輕微為限」,且同時包含警察機關處分與法院簡易庭裁定的案件。選項稱「須屬情節輕微,且僅限於警察機關處分」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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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缺席裁處在行政法程序上屬於「被動」性質。因為是嫌疑人拒不配合到場說明,機關為了維護處分效率,在保障其聽證陳述權利(合法通知)未果後,才不得不剝奪其「申辯權」進行逕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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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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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機關直接處分之案件,其罰鍰數額以新臺幣 1,500 元以下為限。但這個 1,500 元的限制,是「警察機關直接裁處權限」的總則限制,並非缺席裁處專屬的特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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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案由法院簡易庭進行缺席裁處,其裁處罰鍰的數額(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最高可達 30,000 元,加重可達 60,000 元)就不受 1,500 元之限制。選項擴大解釋為缺席裁處之通則,故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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