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警械使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械之種類,由行政院定之
(B)第三人因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得行使補償請求權
(C)使用警械致人死傷之爭議事件,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得依職權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D)有關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定之性質,為實質法規命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4), B(293), C(1154), D(977), E(0) #3461384
統計: A(134), B(293), C(1154), D(977), E(0) #3461384
詳解 (共 7 筆)
#6809774
(A)警械之種類,由行政院定之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1.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2.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1.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2.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B)第三人因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得行使補償請求權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4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C)使用警械致人死傷之爭議事件,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得依職權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第1項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內政部或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39
0
#6633736
請問C哪裡錯誤
8
0
#7322787
(C)使用警械致人死傷之爭議事件,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得依職權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警械使用條例 第10-1條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我是分割線———
(C)選項是死傷,字面意思應該是死亡或受傷,即重傷及輕傷都涵蓋在內,但條文是死亡或重傷,只論重傷,輕傷情形不適用。
極端一點舉例:今天你開槍走火不小心擦破一個8+9的頭皮,讓他禿一塊,他的乾弟妹們群起叫囂、po網哭哭,造成極大爭議,這時你大概會先被督察員戳爛,而不是申請警械使用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大概是這樣。
回到本題,當然也可以說選項長得跟條文不一樣,所以是錯的。
選得出正確答案就好,以上供參。
7
0
#7149648
形式意義的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之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參照。
實質意義的法規命令,係指就其內容而言,因性質特殊,得經法律授權,以公文程式「公告」或「令」發布之法規範。
這樣制度的好處是,通常這些技術性用語,用以規制人民之權利與義務,依照大法官第390號解釋,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須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訂定之。
但此經常需要變動的法律概念,如果依照形式意義的法規命令,其修正需要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2條以下之規定,但這樣會沒辦法因應情勢變化而採取相應措施。
因此,行政權欲以「較簡易的方式」對於法規範進行變動,故有實質意義的法規命令的討論。
行政程序法 第152條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4
0
#7335206
C錯誤的點只是考細心程度 死或重傷 不能只有死 傷 文字遊戲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