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某甲因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勸阻不聽,經裁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其對裁處不服提起救濟,有關本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某甲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B)本案某甲對裁處不服應提起之救濟為聲明異議
(C)某甲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日起算
(D)某甲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統計: A(368), B(585), C(260), D(1070), E(0) #3461379
詳解 (共 10 筆)
什麼是抗告?
• 抗告:是針對法院 裁定或命令 不服時,所提的救濟手段。
• 它不是針對「判決」,而是針對「裁定」。
• 在《社會秩序維護法》裡,如果行為人被簡易庭裁定「處拘留或罰鍰」,不服這個裁定 → 就是用 抗告 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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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告的程序(依《社維法》第 59 條)
1. 期間:5 日內,自送達裁定的隔日起算。
• 例:9/10 收到裁定 → 從 9/11 開始算 → 9/15 前要提出抗告。
2. 方式:要寫「抗告狀」(書狀),敘明理由。
3. 提出地點:向原來裁定的「簡易庭」提出。
4. 審理機關:原簡易庭會先審查,再送交「地方法院合議庭」做最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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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結
• 社維法 §85 → 拘留 or 罰鍰 → 簡易庭裁定
• 救濟 → 抗告(5日內,書狀理由,向簡易庭提)
先看情境問題是觸犯社維法哪一條,該法條所處罰是什麼?
﹝1﹞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2﹞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第 85 條
社維法救濟都有「翌日」
問題重點在於違犯該法條會「送簡易庭裁定」
某甲行為違反社維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A)某甲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B)本案某甲對裁處不服應提起之救濟為聲明異議
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裁定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
1.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2.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