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某甲因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勸阻不聽,經裁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其對裁處不服提起救濟,有關本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某甲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B)本案某甲對裁處不服應提起之救濟為聲明異議
(C)某甲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日起算
(D)某甲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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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 B(585), C(260), D(1070), E(0) #3461379

詳解 (共 10 筆)

#6693749

什麼是抗告?
• 抗告:是針對法院 裁定或命令 不服時,所提的救濟手段。
• 它不是針對「判決」,而是針對「裁定」。
• 在《社會秩序維護法》裡,如果行為人被簡易庭裁定「處拘留或罰鍰」,不服這個裁定 → 就是用 抗告 來救濟。



⚖️ 抗告的程序(依《社維法》第 59 條)
1. 期間:5 日內,自送達裁定的隔日起算。
• 例:9/10 收到裁定 → 從 9/11 開始算 → 9/15 前要提出抗告。
2. 方式:要寫「抗告狀」(書狀),敘明理由。
3. 提出地點:向原來裁定的「簡易庭」提出。
4. 審理機關:原簡易庭會先審查,再送交「地方法院合議庭」做最後裁定。



? 小結
• 社維法 §85 → 拘留 or 罰鍰 → 簡易庭裁定
• 救濟 → 抗告(5日內,書狀理由,向簡易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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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7816
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勸阻不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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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5808

先看情境問題是觸犯社維法哪一條,該法條所處罰是什麼?

該問題是無故撥打亂報案為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可以處罰到拘留,所以是給簡易庭做裁定,因此救濟程序是提出抗告

§ 59 抗告之期間及其方法
﹝1﹞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2﹞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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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366
題目分析 本題主要考察對行政裁處不服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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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2862
本題的解題關鍵在於社維法第85條第四項: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這是可以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只要是有處拘留的條文,就一定是法院的裁定書,不會是警察機關的處分書(警察機關不能處分拘留)
法院對於社維法裁定後,人民的救濟是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提出抗告,而非聲明異議。故(A)選項(B)選項錯誤
(C)選項: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萬年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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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9643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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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4127

社維法救濟都有「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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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358

問題重點在於違犯該法條會「送簡易庭裁定


針對警察機關所為的裁處可提起「聲明異議」;
對於簡易庭所為的裁處則是提出「抗告」。
兩者都是一級一審,不可再抗告。
(社違法§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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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103

某甲行為違反社維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A)某甲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B)本案某甲對裁處不服應提起之救濟為聲明異議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6 條第2項第六款
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裁定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C)某甲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日起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
1.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2.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D)某甲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抗告)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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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006
本案也可以是警察機關依43條1項2款選擇處罰鍰為由進行處分阿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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