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有關公務人員下班時間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得為支持特定之政黨,參與集會
(B)不得為支持特定之政黨,發起遊行
(C)不得為反對特定之政黨,領導連署活動
(D)公職候選人之二親等以內姻親,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只具名不具銜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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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5), B(85), C(203), D(515), E(0) #3461377

詳解 (共 6 筆)

#6488246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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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405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
1.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B選項C選項、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A選項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D選項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2.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3.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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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5801

§ 9 公務人員政治活動或行為限制?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 11 公務人員登記時間限制?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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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211

(A)不得為支持特定政黨,參與主持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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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050

(A)不得為支持特定之政黨,參與集會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1.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2.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3.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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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406

正確答案是:(A)

?題目解析與錯誤訂正

(A) 不得為支持特定之政黨,參與集會 錯誤

  • 法源: 行政中立法第 7 條及第 9 條。
  • 解析: 公務人員**「可以」**在下班時間以個人身分「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組織之活動。
  • 關鍵限制: 雖然可以「參加」,但不得「發起」、「主持」、「領導」或「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具銜廣告」。(A) 選項說「不得參與集會」限制過於嚴格,違反了公務員基本的人身自由。

(B) 不得為支持特定之政黨,發起遊行 正確

  • 法源: 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 解析: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發起、主持、領導、參與」遊行。注意這裡的「參與」在實務解釋上與一般集會有別,通常指具備組織性的參與。

(C) 不得為反對特定之政黨,領導連署活動 正確

  • 法源: 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
  • 解析: 禁止公務人員為政治目的發起、主持、領導或參與連署活動。

(D) 公職候選人之二親等以內姻親,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只具名不具銜廣告 正確

  • 法源: 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2 項。
  • 解析: 這是法條的**「人倫條款」**。雖然公務員禁止具名廣告,但如果候選人是你的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如兄弟姐妹、公婆、岳父母),你可以在下班時間為其助選,但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 不具銜: 不能寫「XX警察分局長」。
  2. 只具名: 僅能以家屬身分支持。

?公務人員政治活動「可以 vs 不可以」對照表

項目

下班可以做的

絕對禁止做的 (即便下班)

政黨活動

加入政黨、參加集會

發起、主持、領導活動

助選行為

僅限二親等內家屬 (具名不具銜)

為一般朋友站台、具名具銜廣告

連署/遊行

單純路過、不具名支持

領導、發起連署或遊行

辦公室

保持行政中立

佩帶候選人標語、發放傳單

?考試關鍵陷阱

在準備行政法或中立法時,請注意以下細微差別:

  1. 具名 vs 具銜: * 具名: 寫下名字「王小明」。
  • 具銜: 寫下職稱「內政部警政署科員」。
  • 為家屬助選時,**「具名不具銜」**是合法的上限。
身分範圍:
  • 對象必須是:配偶、二親等內血親(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親等內姻親(岳父母、妯娌)。
  • 如果你為「好朋友」或「堂兄弟」(三親等)具名助選,就會違反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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