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有關公務人員下班時間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得為支持特定之政黨,參與集會
(B)不得為支持特定之政黨,發起遊行
(C)不得為反對特定之政黨,領導連署活動
(D)公職候選人之二親等以內姻親,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只具名不具銜廣告
統計: A(1260), B(72), C(161), D(407), E(0) #3461377
詳解 (共 4 筆)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
1.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B選項C選項、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A選項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D選項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2.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3.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 9 公務人員政治活動或行為限制?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 11 公務人員登記時間限制?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A)不得為支持特定之政黨,參與集會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1.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2.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3.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