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集會遊行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警察機關就移送執行處置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B)移送地方檢察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C)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執行拘留
(D)移由上級警察機關執行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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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9), B(114), C(166), D(110), E(0) #3461386
統計: A(2159), B(114), C(166), D(110), E(0) #3461386
詳解 (共 2 筆)
#6809797
集會遊行法 第 34 條(罰鍰之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 第 42 條
1. 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2.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3. 前項關於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1. 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2.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3. 前項關於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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