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關文書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轄區警察機關為之
(B)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C)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D)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2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2), B(1352), C(541), D(525), E(0) #3461392
統計: A(132), B(1352), C(541), D(525), E(0) #3461392
詳解 (共 5 筆)
#7053152
行政程序法
第 88 條 (A)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第 89 條 (B)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 80 條 (C)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81 條 (C)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第 74 條 (D)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16
0
#6814792
(B)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行政程序法 第 89 條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6
0
#7146972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ㅤㅤ
第 74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