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之時效規定,何者錯誤?
(A)人民對公家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超過 10 年不行使即消滅
(B)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
(D)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自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應於 5 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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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1), B(411), C(944), D(2608), E(0) #1808171
統計: A(1071), B(411), C(944), D(2608), E(0) #1808171
詳解 (共 9 筆)
#3053972
D選項是行政程序法121條第一項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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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407436
A.B
行政程序法131條
機關對人民5年
人民對機關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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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487397
(A) 人民對公家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超過 10 年不行使即消滅 (✔)
行政程序法§131《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
-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行政程序法§131《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
-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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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 (✔)
行政程序法§123《合法受益 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行政程序法§124《合法受益 之廢止時效》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124《合法受益 之廢止時效》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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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自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應於 5 年內為之 (X)
行政程序法§121《違法受益or侵益 之廢止時效》
-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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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1169
|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n二年內為之。n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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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7411
人民→公家機關 10年
行政機關→人民 5年
撤銷權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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