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果警察行政機關作成有瑕疵之行政處分,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有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時,雖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並非無效,且有管轄權之機關就該事件仍
應為相同之處分,原行政處分仍須加以撤銷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
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C)行政處分必須記明之理由而未記明,都屬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不得事後補正
(D)行政處分之內容有誤寫時,應得依申請或職權撤銷後重新作處分
統計: A(369), B(4542), C(461), D(832), E(0) #1808162
詳解 (共 4 筆)
(A)行政處分有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時,雖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並非無效,且有管轄權之機關就該事件仍 應為相同之處分,原行政處分仍須加以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15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 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C)行政處分必須記明之理由而未記明,都屬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不得事後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D)行政處分之內容有誤寫時,應得依申請或職權撤銷後重新作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A)行政處分有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時,雖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並非無效,且有管轄權之機關就該事件仍 應為相同之處分,原行政處分仍須加以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15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 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C)行政處分必須記明之理由而未記明,都屬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不得事後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D)行政處分之內容有誤寫時,應得依申請或職權撤銷後重新作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備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