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行為爭議,不屬於行政程序法適用下公法行為性質之爭議?
(A)軍校和軍校生簽訂之公費契約
(B)私立大學對學生之退學
(C)行政機關依照公開招標程序和得標廠商所簽訂之政府採購契約
(D)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和醫院所簽訂之全民健康保險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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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2034), C(2590), D(443), E(0) #1808172
統計: A(262), B(2034), C(2590), D(443), E(0) #1808172
詳解 (共 6 筆)
#4990875
參照法務部 88.08.02 (88) 法律字第 029742 號函
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該法 草案總說明參、立法原則參照) 。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 (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 其立法說明參照) ,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 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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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715
(A) 軍校和軍校生簽訂之公費契約
具有公法性質之行政契約,涉及國家對軍事人員之特別培養與服役義務。
(B) 私立大學對學生之退學
學籍處分行為涉及公法性質,涉及憲法上受教權保障,實務視為具有公法性質。
(C) 行政機關依照公開招標程序和得標廠商所簽訂之政府採購契約
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並不視為公法契約。
(D)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和醫院所簽訂之全民健康保險合約
基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簽訂的行政契約,具明確公法性質,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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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8205
學生還是可以行政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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