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行政救濟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有關使用警械之規定,且出於故意而致人傷亡,雖由各級政府機關支付賠
償金,但各級政府機關支付賠償金後對於故意之警員可行使求償權,其時效期間為兩年
(B)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基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授權下所為兩岸人民相關事務之處分,人民如果不
服,須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訴願管轄機關
(C)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人如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且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請
求權人仍應先踐行國家賠償法規定之協議程序
(D)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提起行政訴訟,得選定其中一人為全體起訴
統計: A(1117), B(1260), C(2684), D(514), E(0) #1808173
詳解 (共 10 筆)
依目前國家賠償採雙軌制規定(民、行訴二選一,選了就走到底),依題意知,已經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便不得再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故本題應選(A)不需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A)警察人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有關使用警械之規定,且出於故意而致人傷亡,雖由各級政府機關支付賠償金,但各級政府機關支付賠償金後對於故意之警員可行使求償權,其時效期間為兩年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4&flno=8
國家賠償法 第 8 條
I.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II. 第2條第3項、第3條第5項及第4條第2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基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授權下所為兩岸人民相關事務之處分,人民如果不服,須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訴願管轄機關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0&flno=8
訴願法 第 8 條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4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因此不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級「海峽交流基金會」的行政機關,得向「海峽交流基金會」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訴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0&flno=4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C)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人如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且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請 求權人仍應先踐行國家賠償法規定之協議程序
行政訴訟可以合併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的給付,不可以再提國家賠償,故不用協議程序因為就是不能提
使用國家賠償法也不能,與「給付訴訟」之「一般給付訴訟」,合併請求財產上的給付
如還是不懂的話 就是只有2條路走
1.國家賠償法,但不能合併提起給付訴訟
2.行政訴訟法之給付訴訟,不能合併國家賠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4&flno=11
國家賠償法 第 11 條
I.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 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II.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D)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提起行政訴訟,得選定其中一人為全體起訴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9
行政訴訟法 第 29 條
I.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1人至5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II. 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III.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4F選a??
請問c怎麼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