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行政執行法第17之1條第1項所定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分署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行政執行分署得為如何之處理?
(A)視為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向法院聲請限制住居
(B)視為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C)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向法院聲請限制住居
(D)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4), B(976), C(1461), D(3525), E(0) #1808179
統計: A(344), B(976), C(1461), D(3525), E(0) #1808179
詳解 (共 10 筆)
#3278353
行政執行法第17-1條第6項違法「行政執行法第 17 之 1 條第 1 項(禁奢條款)」所定禁止命令。 |
行政執行法第17條得依前條規定指第17條:本條規定限制住居、拘提、管收及其要件。
|
以下我個人見解:
為何回前條規定處理不依照限制住居而是拘提管收呢?
發禁奢條款是因為滯欠達一定金額,已發現財產不足清償,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
管收要件有提到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可能......
沒錢繳清又愛亂花,發布禁奢命令卻還是違反,只好依管收要件第四款管收
169
3
#4630475
關於C選項的錯誤部分應該在於:限制住居不必聲請法院裁定。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第一項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有錯誤請小力鞭
95
0
#3592848
17條第6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所以此項管收是建立在拘提的前提吧 選項d才會是拘提管收 有錯鞭小力
12
3
#3246807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不履行者,回歸17條
是 限制拘住 和 管收 要件阿
沒有拘提的要件...
7
3
#5302565
靠北沒看到,限制住居不用跟法院聲請,行政執行分署自己就可以了TOT
這題考的真TMD細
3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