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於新冠肺炎期間,因為違反防疫規定,遭某縣衛生局罰鍰若干元。甲逾期不繳納罰鍰,衛生局
遂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對執行命令認有疑義,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異議無 理由,乃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上述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係指:
(A)法務部
(B)行政執行署
(C)行政執行署分署
(D)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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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5729), C(1491), D(1567), E(0) #3116847
統計: A(468), B(5729), C(1491), D(1567), E(0) #3116847
詳解 (共 7 筆)
#6124178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I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現已改成行政執行分署)
I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現已改成行政執行分署)
II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9 條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分署的上級主管機關為行政執行署)
III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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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634
大家都不容易,不要什麼都收錢
執行機關:行政執行分署
執行機關(行政執行分署)之上級主管機關: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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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467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6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 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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