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警察相關法規範所定之下列行為,何者之法律性質非屬即時強制?
(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所定之扣留
(B)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所定之扣留
(C)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所定之進入
(D)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所定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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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7), B(2991), C(5532), D(753), E(0) #3116841
統計: A(1097), B(2991), C(5532), D(753), E(0) #3116841
詳解 (共 10 筆)
#6450623
大家都不容易,不要什麼都收錢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進入為直接強制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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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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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135
行政執行法的進入
28條為直接強制 是為了進行強制執行
36條才是即時強制 阻止犯罪危害 避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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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8835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
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
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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