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4826
年份:112年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22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發現新證據,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
益之處分者,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本條所稱「新證據」,係:
(A)專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之證據
(B)專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且曾調查斟酌之證據
(C)專指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D)兼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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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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