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瑕疵,得因補正而治癒
(B)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補正之
(C)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D)補正行為,得隨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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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9), B(2264), C(1177), D(311), E(0) #2937623
統計: A(3269), B(2264), C(1177), D(311), E(0) #2937623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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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1.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3.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A) 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瑕疵,得因補正而治癒
有錯誤煩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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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657
補正是缺的東西補一補
更正是錯的東西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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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563
誤寫、誤算等輕微違法情形,效力不受影響,得隨時更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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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得撤銷(例外117)、瑕疵輕微可透過事後補正行為而被治癒,但限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或起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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