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普通行政處分及一般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分局作成駁回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無須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B)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為具有規制性之標線,係屬一般處分,應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
(C)行政機關作成一般處分前,應給予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多數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禁制標線之性質屬一般處分,其「劃設行為」屬「公告」措施,故於該標線劃設完成,即發生效力
統計: A(1455), B(118), C(944), D(160), E(0) #3461374
詳解 (共 7 筆)
A選項
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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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警察分局作成駁回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無須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這是正確的。因為「駁回集會遊行申請」屬於拒絕利益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第 4 款,明定「駁回申請」不在必須先行陳述意見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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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為具有規制性之標線,係屬一般處分,應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
? 這也是正確的。禁止停車標線屬於對不特定多數人發生效果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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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機關作成一般處分前,應給予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多數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錯誤在這裡!
一般處分因涉及對「不特定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發生效果,《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規定,只要以「公告」方式讓相關人知悉即可,不需要逐一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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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禁止標線之性質屬一般處分,其「劃設行為」屬「公告」措施,故於該標線劃設完成,即發生效力。
? 這是正確的。一般處分以公告方式發生效力,禁止標線一旦完成設置,就等同公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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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C
因為題目問「何者錯誤」,而 C 錯誤在於誤認「必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實際上只要公告即可。
一般處分:上述之相對人非特定,但可得特定範圍-可得確定範圍
正確答案是:(C)
?題目解析與錯誤訂正
(A) 駁回集會遊行申請,無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正確
- 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
- 解析: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足以認定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此外,集會遊行申請通常具有時間緊迫性,實務上多依此款或第 7 款(相對人已在申請書表達意見)免除陳述意見。
(B)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係屬一般處分 ➔ 正確
- 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
- 解析: 「一般處分」是指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例如:行經該路段的所有駕駛人)。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的劃設,是針對「物」的公法管理,屬於一般處分,適用行政處分的所有規定。
(C) 作成一般處分前,應給予可得確定之多數人陳述意見機會 ➔ 錯誤
- 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2 款。
- 解析: 法條明文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或「作成一般處分前」,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邏輯: 一般處分的對象通常不特定且人數眾多(例如全台灣的駕駛人),若規定「應」給予每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行政效率將完全癱瘓。
(D) 禁制標線劃設完成即發生效力 ➔ 正確
- 解析: 一般處分的告知方式通常採「公告」或「刊登公報」。交通標誌、標線的「劃設完成」即視為對外公告。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一旦標線劃設完竣,對往來行人或車輛即發生法律效力,不以當事人實際上看到為前提。
?行政處分 vs. 一般處分 關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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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普通行政處分 (狹義) |
一般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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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特定人 (如:開給甲的罰單) |
不特定但可得確定 (如:禁止臨停標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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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方式 |
送達相對人 (簽收) |
公告或刊登公報 (如:標線劃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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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 |
原則應給予 (有例外) |
得不給予 (行政程序法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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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起算 |
知悉或送達之次日 |
公告之次日 (或劃設完成時) |
給自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