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關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與入學成為公費生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行政處分關係
(B)屬行政契約關係
(C)違約之公費生逾期未償還教育費用,學校得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
(D)違約之公費生逾期未償還教育費用,學校得以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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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802), C(243), D(237), E(0) #3461376
統計: A(45), B(1802), C(243), D(237), E(0) #3461376
詳解 (共 3 筆)
#6492853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執綜字第 10530010070 號:(節錄)
近來司法實務見解多認教育部、警校或軍事院校與公費生間之關係,係行政契約關係,
則行政機關或學校行使其契約上權利,即請求公費生賠償教育費用時,便不容許以行政
處分令公費生賠償。縱以催繳函限期公費生償還,該催繳函之法律性質亦僅係本於契約
關係,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觀念通知,並無行政機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效意思,
自非行政處分。雖然有部分催繳函載有「若逾期不履行,本校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
執行」等文句。然該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應依其性質判斷之,不能因有該項記載,即
認其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8號判決、101 年度判字第 26 號判決參
照),是如公費生逾期未償還公費或教育費用,尚不得僅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移送分署
執行。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307665&typ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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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036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就警察專科學校招生簡章:未能於一定期限前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之畢業生,應賠償在學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規定,其性質為何一節,作成決議: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定有明文。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
約。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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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29-67723-94460-1.html
如有錯誤再麻煩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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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403
正確答案是:(B)
?題目解析與錯誤訂正
(A) 屬行政處分關係 ➔ 錯誤
- 解析: 國家與公費生之間,是為了達成特定的行政目的(培養警察人才),由雙方合意建立的法律關係。這並非國家單方面下達的命令(處分),而是雙方地位對等的**「行政契約」**。
(B) 屬行政契約關係 ➔ 正確
- 法源: 參考司法院釋字第 348 號(針對醫學院公費生)及相關警察教育條例。
- 解析: 入學簡章與錄取通知構成契約的要約與承諾。公費生享有免學費及津貼之權利,同時負有畢業後服務一定年限之義務,這種法律關係定性為「行政契約」。
(C) 學校得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移送執行 ➔ 錯誤
- 解析: 「催繳函」本質上只是契約義務的履行通知(催告),並不具備行政處分的效力,因此不能直接作為《行政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
- 正確做法: 學校必須先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才能拿判決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D) 學校得以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執行 ➔ 錯誤
- 解析: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行政契約若要具備「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必須在契約中**「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且須經「首長(或上級機關)核可」**。
- 重點: 警專的入學契約通常沒有這項特別約定,所以不能「逕向」聲請。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救濟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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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行政處分 (如:罰單) |
行政契約 (如:公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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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質 |
單方行為 (由上而下) |
雙方合意 (對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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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 |
訴願 ➔ 撤銷訴訟 |
直接提起 一般給付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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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 |
處分書 (直接移送執行) |
須先取得法院判決 (除非有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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