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與交通工具等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執行勤務時,就具體狀況加以判斷,檢查受檢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係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安全
(B)檢查係指拍搜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表面,以察覺其物之特徵,必要時得有侵入性涉及搜索之行為
(C)警察發現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始得檢查及搜索交通工具
(D)發動檢查的要件為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損害他人財產之物,故必須有相當事實顯示,方可發動
統計: A(1243), B(107), C(503), D(308), E(0) #3461390
詳解 (共 4 筆)
(B)檢查係指拍搜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表面,以察覺其物之特徵,必要時得有侵入性涉及搜索之行為
1.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2.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1.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解析與法源依據】
A:警察執行勤務時,就具體狀況加以判斷,檢查受檢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係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安全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依前項規定為管束以外之檢查時,從其衣服外表觸摸其身體;對其所攜帶之物,得檢查之。但其檢查以保護警察人員或他人安全,防止其有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之舉動為必要。」
【錯誤選項分析】
B:必要時得有侵入性涉及搜索之行為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檢查」權限僅限於「衣服外表觸摸(拍搜)」或「目視觀察」等行政檢查。若涉及「侵入性」的深入檢查(如翻動口袋、拆解車體零件等),其本質屬「搜索」,應回歸《刑事訴訟法》規定,受法官保留原則(搜索票)之限制。
C:警察發現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始得檢查及搜索交通工具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2 項,發動檢查交通工具的要件之一為「有事實足認其有違法行為」或「有異常舉止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犯罪之虞」。此外,該法條賦予的是「檢查」權,而非「搜索」權,不可混為一談。
D:發動檢查的要件為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損害他人財產之物
依據法條,發動檢查(保護性拍搜)的要件是為防止傷及「生命、身體」的安全。單純「損害他人財產之物」並非發動人身拍搜檢查的法定急迫要件。
【2025 年考試重點總結】
在 2025 年的警察法學考試中,務必區分 「行政檢查」 與 「刑事搜索」 的界線:
行政檢查(警職法):限於表面觸摸、目視,目的在於保護安全。
刑事搜索(刑訴法):具侵入性,目的在於發現證據,須符合緊急搜索要件或有搜索票。
取自 Google Gemi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