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27722
年份:114年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對於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得為管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B)為避免受管束者攻擊警察或他人,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警械
(C)執行管束之機關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受管束者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 其他適當之機關(構)
(D)以強制力實施管束逾必要程度致造成受管束者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