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其中之一應檢附之文件為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 程序終結前,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C)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行憑證移送執行者外,宜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儘量催繳
(D)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其執行筆錄應記載之事項,準用強制執行法有關規定
統計: A(83), B(874), C(507), D(178), E(0) #3460465
詳解 (共 10 筆)
A選項
提起民事訴訟。
B) 的敘述: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 行政訴訟法 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 問題:
這裡討論的是 「金錢給付義務」,像罰鍰、稅捐。
第三人(不是債務人,而是外人)要主張「那財產是我的」,依法律規定,應該要提 民事法院的第三人異議之訴,不是行政訴訟。
所以 (B) 把救濟途徑寫錯 → 錯誤 ✅
B:是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ㄛ~~~
(B)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雖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例如欠稅、罰緩)的執行確實屬於公法領域,但針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如第三人異議之訴),在現行實務與法律規定中,並非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下是針對這個觀念的釐清:
1. 法律適用的「準用」原則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關於強制執行的程序,除了該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
2. 第三人的救濟途徑
當行政執行處(現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在執行義務人的財產時,如果第三人(非債務人)認為該財產是他的(例如執行扣押的車子其實是借給義務人的),他應該採取以下步驟:
* 異議程序: 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 訴訟程序: 若異議不遂,第三人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3. 管轄法院:民事法院 vs. 行政法院
這是最容易搞混的地方。目前的實務見解(以及大法官釋字第 621 號意旨)認為:
* 結論: 應向**「普通法院」(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而非行政法院。
* 理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核心在於爭執「實體法上的權利歸屬」(例如這東西到底是誰的),這屬於私權爭執的範疇,因此由民事法院審理最為專業。
觀念總結表
| 項目 | 說明 |
|---|---|
| 訴訟名稱 | 第三人異議之訴 |
| 法律依據 | 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 |
| 管轄法院 | 普通法院(民事法院) |
| 提起時機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 重點提醒: 題目中提到「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是這句話出錯的關鍵。
>
需要我幫你整理其他關於「聲明異議」與「行政訴訟」在執行程序中的差異比較嗎?
(A)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其中之一應檢附之文件為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行憑證移送執行者外,宜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儘量催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