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27722
年份:114年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6 下列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蒐集之資料、傳遞、保存及銷毀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B)警察依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 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得保存 1 年
(C)警察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之情形者,為防止犯罪, 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 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此期間每次不得逾 1 年, 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 1 次為限
(D)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 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