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蒐集之資料、傳遞、保存及銷毀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B)警察依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 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得保存 1 年
(C)警察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之情形者,為防止犯罪, 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 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此期間每次不得逾 1 年, 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 1 次為限
(D)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 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統計: A(662), B(1968), C(585), D(768), E(0) #3460470
詳解 (共 9 筆)
A選項:警職法16條
B選項:
1.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2.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B) 錯誤: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2項》規定,依同條第1項(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蒐集之資料,於活動結束後,如非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應即銷毀之。若有保存必要而繼續保存,依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而非「得保存 1 年」(此句語意變成滿1年後才可以銷毀,或1年後不用銷毀,與法律課予必須在1年之內完成銷毀的義務不符,且法條正確文字為「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
(A) 正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6條》規定,警察於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
(C) 正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之規定。對於有參與組織犯罪之虞者,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可實施目視或科技觀察,每次期間不得逾 1 年,必要時得延長,並以 1 次為限。
-
(D) 正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之規定。資料對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註銷或銷毀,但若會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則不在此限。
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