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警察執行職務時發現治安狀況之處置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目睹二人持刀互砍,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以現行犯當場逮捕
(B)遇見酒醉者在車道上行走,勸阻不聽,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實施管束
(C)勤務中獲報民眾於住宅服用藥物自殺,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強行使用器具破門進入救護送醫
(D)民眾未申准集會許可,靜默聚集於學校門口人行道上舉布條抗議,得依集會遊行法規定,逕行當場強行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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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 B(348), C(1252), D(4041), E(0) #3255321
統計: A(449), B(348), C(1252), D(4041), E(0) #3255321
詳解 (共 6 筆)
#714907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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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8295
為什麼A是對的?
持刀互砍沒提及其他結果,只能判定是傷害,傷害是告訴乃論經提告才處理,妨害秩序也要三人才成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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