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
(B)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C)管收期限屆滿者
(D)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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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5), B(81), C(198), D(469), E(0) #3460466
統計: A(1505), B(81), C(198), D(469), E(0) #3460466
詳解 (共 7 筆)
#6618679
A選項
懷胎5 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行政執行法》第21條,這類情況是「不得管收」或「應停止管收」的情形,而不是被管收後應予釋放的事由。
B選項C選項D選項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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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240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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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589
懷5月剛生2月內不得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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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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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494
祝大家考上!
A)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行政執行法 第 21 條-講的是停止管收和不得管收之情形 跟題目所要問的釋放被管收情形不符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答案:
行政執行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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