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4 依現行法令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警察強制人民到場之適法情形?
(A)對於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為保全證據,未經通知逕強制其到場
(B)經警察依法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C)警察於公共場所為查證人民身分並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但仍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得將該 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D)強制到場因涉及人身自由之拘束,如基於偵查犯罪之目的所為,依法應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統計: A(3202), B(958), C(656), D(1220), E(0) #3460478
詳解 (共 8 筆)
請問為什麼B是對的?警察可以裁定拘留?
-
(A) 錯誤: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規定,警察對於違反社維法之行為人,如果要令其到場說明,必須先經「合法通知」。只有在行為人「現行違反社維法且其姓名身分不明,或逃跑顯有湮滅證據之虞」時,才可以不經通知逕行「逕行傳喚(即當場口頭通知)」,但法律並沒有授權警察可以「未經通知直接強制其到場」(因為強制到場等同拘提、逮捕,不符合社維法第42條的程序)。
-
(B) 錯誤:此選項是本題最大的法理瑕疵。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2條》確實寫著:「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其到場。」
然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之憲法本旨,行政機關(警察)不可以自行核發命令來「強制(拘束)人民身體自由到場」。對於不肯接受拘留執行的處分人,警察機關必須報請法院核發「拘票」或相關司法憑證後才能強制其到場。因此,在「現行法令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整體檢視下,(B) 的文字流於舊法條字面,實務上直接由警察強制到場是不適法的。
-
(C) 正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查證人民身分,若依現場狀況顯然無法查證(例如:不肯透露、未帶證件且無法查明),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但時間自攔停起算不得逾 3 小時。此為合法的「帶往處所查證身分」之強制到場。
-
(D) 正確:完全正確。如果警察強制人民到場是基於偵查刑事犯罪之目的,因為涉及憲法第8條身體自由之極大限制,除了現行犯或緊急逮捕等例外,依法必須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或檢察官自行核發)「拘票」,警察才能執行強制到場,這屬於最核心的刑事訴訟法正當程序。
b 錯在不是警察裁定拘留而是簡易庭
照警察法規這種出題邏輯,c也是錯,因為沒有講到配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