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交通勤務警察依法執行酒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酒精濃度檢定者,交通勤務警察得違反其意願,暫時限制其行動自由
(B)違反駕駛人意願或未經其同意,逕行委託醫療機構以侵入身體之器具自其身體組織採取血液或 其他檢體,已涉及對其身體權之侵犯或限制
(C)駕駛人肇事而拒絕配合吐氣酒測時,為迅速保全酒駕證據之必要,交通勤務警察應強制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
(D)強制採檢肇事駕駛人血液中之酒精濃度值,並據以為對其酒駕行為之處罰證據,乃公權力所實施之強制取證措施,其性質與內容實與刑事訴訟程序之身體搜索及身體檢查措施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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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154), C(1785), D(164), E(0) #3460480
統計: A(213), B(154), C(1785), D(164), E(0) #3460480
詳解 (共 4 筆)
#6646595
1. 警察有一定的管束權(可以先限制行動,避免逃跑或危險)。
2. 侵入身體的檢查(像是抽血)= 涉及身體權 → 要嚴格的法律程序,通常需要法官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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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解析
• (A)
駕駛肇事又拒絕酒測 → 警察可以「暫時限制行動自由」(例如不讓他亂跑)。
? 合法。
• (B)
如果警察「直接抽血」而沒有當事人同意或法律授權 → 就是侵犯身體權。
? 說得沒錯。
• (C)
題目寫:駕駛拒絕吐氣酒測時,「警察應強制抽血」。
? 錯誤!
因為抽血是侵入身體的強制措施,不是警察自己說了算,一定要有更高層級的法律依據(檢察官、法官令狀)。
• (D)
強制抽血和刑事訴訟裡的「身體搜索、身體檢查」性質相同,屬於強制取證,必須嚴格規範。
? 說得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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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錯誤的就是 (C)。
因為警察雖然能管束酒駕肇事者,但不能直接「強制抽血」,那要有法官或法律明文授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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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173
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任意對人民實施侵入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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