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27722
年份:114年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6 關於交通勤務警察依法執行酒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酒精濃度檢定者,交通勤務警察得違反其意願,暫時限制其行動自由
(B)違反駕駛人意願或未經其同意,逕行委託醫療機構以侵入身體之器具自其身體組織採取血液或 其他檢體,已涉及對其身體權之侵犯或限制
(C)駕駛人肇事而拒絕配合吐氣酒測時,為迅速保全酒駕證據之必要,交通勤務警察應強制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
(D)強制採檢肇事駕駛人血液中之酒精濃度值,並據以為對其酒駕行為之處罰證據,乃公權力所實施之強制取證措施,其性質與內容實與刑事訴訟程序之身體搜索及身體檢查措施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