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警察人員應依法嚴守政治中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以在非上班或勤務時間,參與集會遊行
(B)雖不可在辦公處所擺放標示公職候選人的旗幟或宣傳品,但價值不超過新臺幣 30 元以下的面紙,不在此限
(C)不得參與任何罷免公職人員連署活動
(D)不得為自己配偶或子女之公職候選人,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統計: A(691), B(91), C(101), D(90), E(0) #3460484
詳解 (共 2 筆)
1.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2.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1.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2.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3.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A)可以在非上班或勤務時間,參與集會遊行 O
(B)雖不可在辦公處所擺放標示公職候選人的旗幟或宣傳品,但價值不超過新臺幣 30 元以下的面紙,不在此限 X價值多少都不行
(C)不得參與任何罷免公職人員連署活動 X可以於非上班或勤務時間參加
(D)不得為自己配偶或子女之公職候選人,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X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公務員辦公室一定不能有選舉文宣,因此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員不得以職務之便參與罷免連署活動,若參加,要「請假」或「下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