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警察人員依法所應遵守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認為長官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違法,公務員可逕拒絕從之
(B)對於長官就非屬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公務員無服從義務
(C)保安警察為維持集會遊行秩序必要,被派往臺北市執行職務時,應受臺北市市長之指揮、監督
(D)縱於離職後,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亦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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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2), B(681), C(220), D(69), E(0) #3460486
統計: A(962), B(681), C(220), D(69), E(0) #3460486
詳解 (共 5 筆)
#6512581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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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6813
原文(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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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文解釋
1. 公務人員對長官的命令原則上要聽從。
2. 如果覺得長官的命令可能違法,要先 提出報告。
3. 長官如果堅持說「沒違法」,並且 簽名、用書面下令,那公務人員還是得執行。
• 執行後如果出事,責任算在長官身上。
4. 但如果長官的命令 涉及犯罪(違反刑法),公務人員就 不能執行,也沒有服從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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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一句話:
一般命令要服從;懷疑違法要報告;長官堅持簽名,責任他負;如果是犯罪命令,就不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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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2489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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