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警察人員之獎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B)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 10 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之獎勵為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C)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人員,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D)警察人員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統計: A(515), B(243), C(152), D(58), E(0) #3460485
詳解 (共 5 筆)
? 題目在考什麼
考的是:警察人員考績(考核、獎懲)到底由誰管?流程是什麼?
要注意中央 vs 地方的權限,以及考績法裡關於功過、獎金、免職的規定。
⸻
? 選項解析
• (A)
題目說: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的「警監」考績 → 直轄市政府核定。
❌ 錯!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監層級的考績應該是 內政部核定,再送銓敘部審定。
不是地方政府。
? 所以 (A) 是錯的。
• (B)
警察在同一官階職務做滿 10 年,沒辦法再升官,考績列甲等 →
獎勵方式:年功俸加一級 + 發一次獎金(一個半月俸給)。
✅ 正確。
• (C)
如果平常考核功過抵銷後,還有 記一大功兩次的人,
那他的考績最低也不能列到乙等以下(就是至少要甲等)。
✅ 正確。
• (D)
如果有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的一次記二大過情事 → 直接免職。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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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唯一錯誤的是 (A)。
因為警監的考績屬於中央(內政部)核定,不是直轄市政府。
第 34 條
辦理考績程序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直轄市打考績方式
警監:內政部核定→銓敘部
其餘:直轄市政府→銓敘部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4條
辦理考績程序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 (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