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警察機關蒐集資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優先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非警察職權行使法個別條文
(B)查證時詢問人別資料之種類,應限於明文所例示之事項
(C)詢問人別資料之種類,應限於查證必要範圍內
(D)對於無意識狀態且無任何方法可供查明身分之路倒送醫者,不得按捺指紋比對身分
統計: A(212), B(833), C(3812), D(375), E(0) #3254936
詳解 (共 5 筆)
警察查證時詢問人別資料之種類應係例示規定,並不限於明文所例示之事項,惟依該條項序文規定,應限於查證「必要」範圍內。
這題的答案是 (C) 詢問人別資料之種類,應限於查證必要範圍內。
這題考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警職法)第 7 條關於身分查證的程序與「比例原則」的應用。
詳細解析
- (A) 錯誤:
根據法律適用原則中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警職法》相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是針對警察執行職務時的特別規定。因此,警察在執行職務蒐集資料時,應優先適用《警職法》。
- (B) 錯誤:
《警職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查證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包含「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這裡的「等」字表示法律採取的是例示規定而非列舉規定,在必要時(例如為了確認外籍人士身分),並不嚴格限制於條文所列的那幾項。
- (C) 正確:
這是行政法「比例原則」的體現。根據《警職法》第 3 條與第 7 條精神,警察行使職權應於「必要範圍內」為之。詢問資料的廣度與深度不能超過查證身分的目的,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 (D) 錯誤:
根據《警職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身分不明之「路倒病人、尋親家屬或迷途無家可歸者」,若有必要且非採取指紋、錄影、攝影、測量或其他特徵蒐集手段不足以辨識身分者,警察得採取之。因此,對於無意識的路倒者,為了救助與聯繫家屬,警察是可以按捺指紋進行比對的。
必考重點:警察身分查證的「必要措施」 (警職法第 7 條)
警察在查證身分時,可以合法採取的動作由輕到重如下:
|
措施等級 |
具體內容 |
|
第一層:詢問 |
詢問姓名、生日、地址、身分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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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出示 |
令其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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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層:檢查 |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攜帶危險物品,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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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層:帶往勤務處所 |
必須符合「現場無法辨識」且「不願出示證件」等要件,且時間不得逾 3 小時。 |
考試叮嚀:
第 (D) 選項是實務上非常人性化的規定,法律雖然保護個資,但「保障生命安全」優先於「指紋隱私」。這就是為什麼對於失智老人或無名屍,警察可以依法按捺指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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