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就室外遊行之申請,對主管機關許可通知書附帶許可限制事項不服,遊行負責人得請求之救濟以
何者為正確?
(A)向原處分上級機關提出
(B)不服申復者,不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C)由原處分主管機關受理並決定之
(D)因申復程序進行,原核定許可之限制事項暫時停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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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7), B(3002), C(1180), D(351), E(0) #3116077
統計: A(3687), B(3002), C(1180), D(351), E(0) #3116077
詳解 (共 10 筆)
#5919346
(A) 向「警察分局或警察局」(原主管機關)提出申復。
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完,認為無理由,才連同卷證送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或警政署)
參考集會遊行法第16條
(B) 不服申復者,不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申復 -> 訴願 -> 行政訴訟)
(C) 原處分機關(地方警察分局或警察局)受理,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如果認為無理由,仍應連同卷證送上級警察機關(地方警察局或警政署),所以申復最後的決定權在「上級警察機關」。
(D) 申復無法暫時停止效力。(第17條-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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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625
B:要先訴願才能進入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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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6696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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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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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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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8631
A)向原處分之上級警察機關
C)同A主體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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