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就室外遊行之申請,對主管機關許可通知書附帶許可限制事項不服,遊行負責人得請求之救濟以
何者為正確?
(A)向原處分上級機關提出
(B)不服申復者,不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C)由原處分主管機關受理並決定之
(D)因申復程序進行,原核定許可之限制事項暫時停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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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1), B(2866), C(1139), D(339), E(0) #3116077
統計: A(3531), B(2866), C(1139), D(339), E(0) #3116077
詳解 (共 10 筆)
#5919346
(A) 向「警察分局或警察局」(原主管機關)提出申復。
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完,認為無理由,才連同卷證送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或警政署)
參考集會遊行法第16條
(B) 不服申復者,不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申復 -> 訴願 -> 行政訴訟)
(C) 原處分機關(地方警察分局或警察局)受理,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如果認為無理由,仍應連同卷證送上級警察機關(地方警察局或警政署),所以申復最後的決定權在「上級警察機關」。
(D) 申復無法暫時停止效力。(第17條-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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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6696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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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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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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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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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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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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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
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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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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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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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708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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