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集會遊行之命令解散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命令參與群眾或集會遊行之人解散及離去之意思表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B)舉牌行使原則上應由主管分局長為之,如因情況特殊,現場指揮官亦得為之
(C)屬於警察職權的一種,於符合法定要件的前提下,必要時得行使之
(D)不屬於行政罰法第 2 條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不受行政罰法第 4 條處罰法定原則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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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474), C(255), D(2932), E(0) #3116604
統計: A(415), B(474), C(255), D(2932), E(0) #3116604
詳解 (共 5 筆)
#5943447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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