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7.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設置之護蓋,應依那些規定辦理?
(A)具有能使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
(B)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1.5 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正常通行
(C)有效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D)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 2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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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102), C(239), D(53), E(0) #3422798
統計: A(237), B(102), C(239), D(53), E(0) #3422798
詳解 (共 3 筆)
#6594331
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
二、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三、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二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
正常通行。
四、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三公分。
五、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計強度之重物。
六、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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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9844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21 條
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
二、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三、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二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
正常通行。
四、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三公分。
五、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計強度之重物。
六、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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