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
>
91年 - 2002司法考试(卷三)#11025
> 試題詳解
試題詳解
試卷:
91年 - 2002司法考试(卷三)#11025 |
科目:
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1年 - 2002司法考试(卷三)#11025
年份:
91年
科目:
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
複選題
36.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 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 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正確答案:
登入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