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員警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填製通知單,應到案日期應距舉發日 30 日。但下列哪些案件, 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 45 日?
(A)民眾檢舉舉發
(B)逕行舉發
(C)肇事舉發
(D)當場舉發
(E)職權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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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5), B(1560), C(1227), D(53), E(1153) #2919848

詳解 (共 4 筆)

#5462138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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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474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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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4496
除了:當場舉發  以外。
其他不管怎麼舉,都是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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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408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0 條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
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
一、當場舉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
二、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之舉發。
三、職權舉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舉發。
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五、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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