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下列何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之緊急拘提情況?
(A)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B)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C)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D)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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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4), B(348), C(332), D(361), E(843) #2203873

詳解 (共 2 筆)

#3819851
刑事訴訟法 第88-1條 緊急拘提 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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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229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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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02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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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拘提  關鍵字:逃脫/逃逸、嫌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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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1.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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