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 關於警察處理火(炸)藥及爆炸物之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為完整採證應將爆裂物直接送鑑,不可拆解
(B)火(炸)藥送鑑時宜先由爆裂物處理人員酌採 0.5 公克,以紙張包妥後置入塑膠證物袋內
(C)爆炸點周遭疑為火(炸)藥附著物,宜全部採集送鑑
(D)爆炸後爆裂物或碎片宜全量採取送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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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7), B(233), C(58), D(74), E(0) #1608607

詳解 (共 5 筆)

#4627833

依刑事鑑識手冊第四十八點, 火(炸)藥及爆炸遺留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1.火(炸)藥送鑑時宜先由爆裂物處理人員酌採 0.5 公克,以紙張包妥後置入塑膠證物袋內,嚴禁直接以塑膠夾鏈袋、金屬、玻璃、陶瓷或其他硬質容器封裝,運送過程並避免碰撞、摩擦、高溫等狀況發生。
2.爆裂物應由爆裂物處理專業權責單位就近先行安全拆解後,再依規定採集適量火炸藥送鑑。
3.爆炸點周遭疑為火(炸)藥附著物,宜全部採集送鑑。
4.爆炸後爆裂物或碎片宜全量採取送鑑。

雖然差異不大 但最佳解的刑事鑑識規範早已廢止 還是要參考手冊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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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527
(A) 刑事鑑識手冊48(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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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235

考選部答案為 A,請阿摩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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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8849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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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890
依刑事鑑識手冊第四十八點, 火(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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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40793
未解鎖
四十八、火(炸)藥及爆炸遺留物之處理原則...
(共 2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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