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 下列有關「警察實施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對曾犯詐欺之罪者,得於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定期實施查訪
(B)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三個月實施查訪一次
(C) 警察實施查訪,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D)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得包括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E) 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加以勸導,查訪對象不遵從指導者,得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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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5), B(125), C(1634), D(1622), E(217) #654645

詳解 (共 6 筆)

#2771076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A)第2條第1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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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8條  警察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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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 警察對曾犯詐欺之罪者,得於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定期實施查訪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2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2 條

 

I. 依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

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1條、第339-2條、第339-3條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

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1條、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

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

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

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

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

 

II.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不包含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罪、

刑法第195條偽造貨幣罪、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

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不包含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不包含刑法第210、211、212條偽造文書罪

 

不包含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刀械」罪...等等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警察實施查訪,屬於「任意性作為」,屬「行政指導」之性質,「事實行為」,「沒有強制力」、「沒有強制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5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行政指導)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https://www.facebook.com/chenyepolice/posts/4587284547954167

有學生來問「查訪治安顧慮人口」涉及的基本權:我以為這是基本問題所以沒有特別說!因為從要件跟辦法反推就知道啦!

 

1. 犯罪類型限定:與憲法 第 7 條 平等權有關!

2. 由住所地警察機關查訪:憲法 第 10 條 居住遷徙自由!

3. 被認定是治安人口:憲法 第 22 條 人格權人性尊嚴!

4. 查訪項目:憲法 第 22 條 個人情報權(個人資訊自我決定權)

 

 

 

(B)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

 

每1個月查訪至少1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4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4 條

 

I.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 (至少) 實施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II.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V(C) 警察實施查訪,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5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5 條

 

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名譽

 

 

V(D)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得包括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3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3 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E) 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加以勸導,查訪對象不遵從指導者,得加以處罰

 

不正確,不得加以處罰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為「任意性調查」,「行政指導」、「事實行為」,「沒有強制力」,查訪對象不遵從指導者,不得加以處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5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行政指導)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8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8 條

 

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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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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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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