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有關「警察實施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敘述,何者有誤?
(A) 警察對曾犯特定詐欺之罪者,得於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定期實施查訪
(B)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三個月實施查訪一次
(C) 警察實施查訪,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D)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得包括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統計: A(73), B(1425), C(25), D(48), E(0) #2546483
詳解 (共 2 筆)
(A) 警察對曾犯特定詐欺之罪者,得於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定期實施查訪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2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2 條
I. 依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
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1條、第339-2條、第339-3條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
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1條、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
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
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
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
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
II.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不包含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刀械之罪者、義憤殺人罪、傷害罪、重傷害罪、轉讓毒品罪、偽造文書罪、加重詐欺罪...等等
(B)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三個月實施查訪一次
每1個月查訪至少1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4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4 條
I.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 (每1個月至少) 實施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II.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C) 警察實施查訪,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5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5 條
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D)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得包括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3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3 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