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有關「警察實施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敘述,何者有誤?
(A) 警察對曾犯特定詐欺之罪者,得於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定期實施查訪
(B)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三個月實施查訪一次
(C) 警察實施查訪,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D)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得包括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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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425), C(25), D(48), E(0) #2546483

詳解 (共 2 筆)

#4434363

(A) 警察對曾犯特定詐欺之罪者,得於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定期實施查訪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2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2 條

 

I. 依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

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1條、第339-2條、第339-3條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

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1條、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

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

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

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

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

 

II.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不包含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刀械之罪者、義憤殺人罪、傷害罪、重傷害罪、轉讓毒品罪、偽造文書罪、加重詐欺罪...等等

 
 

 

 

(B)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

 


每1個月查訪至少1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4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4 條

 

I.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   (每1個月至少)   實施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II.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C) 警察實施查訪,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5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5 條

 

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工作名譽

 

 

 

(D)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得包括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3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3 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工作交往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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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235
(A) 警察對曾犯特定詐欺之罪者,得於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定期實施查訪
警職法第15條(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
I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II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III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三個月實施查訪一次每個月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4條:
I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II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C) 警察實施查訪,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5條:
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D)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得包括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3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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