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一行為,其同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或觸犯刑事法律者,應如
何處理?
(A)其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應優先適用刑事法律
(B)如已依刑事法律處罰者,不得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C)如同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且已裁處拘留者,不得再依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
(D)如其已依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者,仍得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拘留
(E)《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罰法》與刑事法律,均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統計: A(4399), B(688), C(3701), D(3044), E(3704) #1999443
詳解 (共 10 筆)
【A、B解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優先適用刑事法律】
【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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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解釋】
行政罰法第24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有拘留就不在裁處罰鍰】、
【有罰鍰,可以在裁拘留--當事人可以另外向裁處罰鍰之機關提救濟,但裁罰拘留的機關並不受先前裁處罰緩之限制】
【C與D選項 須動腦思考。】
C的語意:【已裁處拘留,不再裁處罰鍰】→(O)│ D的語意:【已裁處罰鍰,不再裁處拘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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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解釋】
什麼是一行為不二罰?
一行為不二罰,是指同一行為人所做同一違規行為,原則上不會受到2次上的處罰(但另外有沒入或其他種類之處罰者,仍得併為裁處)。 例如:汽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後行駛公共道路,同時涉及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如屬同一行為人所做同一違規行為,此時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即不重複裁處),且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之罰鍰最低額(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參照)。
一行為同時接受不同種類的處罰(EX:交通違規罰錢、又去上課),並不違背【一事不二罰】
【一事不二罰】乃是一種法律原則,適用各項法規中。(除非有但書,EX:道交條例第35條第11項-補差額)
為什麼依行政罰處罰鍰後,還能依社維法處拘留?出處在那?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一行為,其同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或觸犯刑事法律者,應如 何處理
(D)選項也有違社會秩序維護法呀 題示是併罰所以他還是有涉違法當法基礎,故(D)如其已依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者,仍得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拘留是合理的
V(A)其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應優先適用刑事法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26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I.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II.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III. 第1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IV.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V. 依第2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B)如已依刑事法律處罰者,不得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已依刑事法律處罰者,除了拘留、申誡之外,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V(C)如同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且已裁處拘留者,不得再依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
V(D)如其已依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者,仍得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拘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24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I.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II.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III.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V(E)《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罰法》與刑事法律,均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正確
同意樓上觀點
拘留並不屬行政罰法中的其他種類行政罰
D選項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