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加重之規定,何者有誤?
(A)拘留之處罰,遇有依法加重時,得處以五日
(B)罰緩之處罰,遇有依法加重時,得處以新台幣十萬元
(C)拘留或罰鍰之加重,得加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D)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而違反不同條款之規定者,得加重其處罰
(E)停止營業之加重,得加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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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 C(1), D(3), E(3) #3858830
統計: A(0), B(3), C(1), D(3), E(3) #3858830
詳解 (共 1 筆)
#7392955
O(A) 拘留之處罰,遇有依法加重時,得處以五日
X(B) 罰緩之處罰,遇有依法加重時,得處以新台幣十萬元(6萬元)
X(E) 停止營業之加重,得加至本罰之二分之一(不得加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第1項、第3項、第4項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未有加重規定)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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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 拘留或罰鍰之加重,得加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0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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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
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二、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有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
三、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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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而違反不同條款之規定者,得加重其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2項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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