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加重之規定,何者有誤?
(A)拘留之處罰,遇有依法加重時,得處以五日
(B)罰鍰之處罰,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C)拘留或罰鍰之加重,得加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D)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而違反不同條款之規定者,併罰之
統計: A(77), B(123), C(270), D(2286), E(0) #2310426
詳解 (共 2 筆)
V(A)拘留之處罰,遇有依法加重時,得處以五日
V(B)罰鍰之處罰,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I.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
A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3百元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B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II.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V(C)拘留或罰鍰之加重,得加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0 條
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
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 1/2 二分之一。
C
二、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有不滿1日、罰鍰不滿新臺幣3百元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
三、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1日、罰鍰不滿新臺幣3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D)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而違反不同條款之規定者,併罰之
從一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4 條
I.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1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II. 1行為而發生2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