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執行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自遲誤當期到期日翌日起算,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B)勒令歇業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C)停止營業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D)易以拘留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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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4), B(172), C(2795), D(2561), E(19) #2310427

詳解 (共 7 筆)

#5407034
a選項也錯吧,應該是移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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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351
應該是說易處拘留刪除了 立院三讀 社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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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2680
停止營業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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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277
拘留、勒令歇業(6個月),其餘3個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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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971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
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
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 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
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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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6446

第 31 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
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口訣:2.3.6

(A)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自遲誤當期到期日翌日起算,執行移送時效為三個月

P.S:易以拘留廢除了(D)不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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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8472

V(A)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自遲誤當期到期日翌日起算,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V(B)勒令歇業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C)停止營業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3個月



V(D)易以拘留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移送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執行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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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易以拘留的執行時效:3個月

拘留、勒令歇業的執行時效:6個月 





各罰的追究時效:2個月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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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警察機關可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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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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