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執行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自遲誤當期到期日翌日起算,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B)勒令歇業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C)停止營業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D)易以拘留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44), B(172), C(2795), D(2561), E(19) #2310427
統計: A(2044), B(172), C(2795), D(2561), E(19) #2310427
詳解 (共 7 筆)
#5407034
a選項也錯吧,應該是移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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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971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
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
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 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
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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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6446
第 31 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
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口訣:2.3.6
(A)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自遲誤當期到期日翌日起算,執行移送時效為三個月
P.S:易以拘留廢除了(D)不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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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8472
V(A)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自遲誤當期到期日翌日起算,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V(B)勒令歇業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C)停止營業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3個月
V(D)易以拘留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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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易以拘留的執行時效:3個月
拘留、勒令歇業的執行時效:6個月
各罰的追究時效:2個月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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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警察機關可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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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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