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關於警察機關調查違序案件通知書之敘述,何者有誤?
(A)違序案件通知書於現行違序案件不適用之
(B)違序案件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
(C)違序案件通知書應載明「通知機關之署名」
(D)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時,仍應於違序案件通知書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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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2), B(248), C(81), D(401), E(0) #2310428
統計: A(2592), B(248), C(81), D(401), E(0) #2310428
詳解 (共 2 筆)
#4538495
(A)違序案件通知書於現行違序案件不適用之
現行違序案件,除有不知其姓名、住居所,且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 (直接) 通知到場。除此之外,依法核發通知書,到場訊問。
V(B)違序案件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
V(C)違序案件通知書應載明「通知機關之署名」
V(D)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時,仍應於違序案件通知書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1 條
(核發調查通知書)
I. 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II.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
B
五、通知機關之署名。
C
III. 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D
IV.訊問嫌疑人,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訊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
V. 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A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 (直接) 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 (且) 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1 條:核發調查通知書)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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