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關於「合夥企業」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損益之分配成數,合夥人平均分攤
(B)每一合夥人對企業均須負完全之責任
(C)當有事務須行表決時,無論出資多寡,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D)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共有
統計: A(4005), B(5825), C(5981), D(6420), E(49) #1965589
詳解 (共 10 筆)
定義
合夥,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
合夥之效力-合夥財產
1. 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2. 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但得轉讓於其他合夥人。
合夥之效力-合夥債務
1. 各合夥人對外連帶負無限清償責任(民法第681條),對內按股份分擔。
2. 合夥人退夥後,不影響其對退夥前就合夥應負之債務。(民法第690條)
3.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合夥:
1. 負無限清償責任
2. 需全體同意
3. 公同共有
4. 分配之損益 -> 若未約定 -> 按各出資額比例
5. 非法人之團體
合夥人責任: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完全責任)。
合夥人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共有。 合夥人損益分配:未經約定,按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合夥人表決權:無論出資多少,每人僅有一票表決權。
合夥企業的收益形成及分配,應設置“損益彙總”帳戶。該帳戶相當於公司會計中的“本年利潤”和“利潤分配”帳戶。所不同的是“損益彙總”帳戶除記載本期自有關帳戶轉入的收入支出的數額,以及損益分配的數額外,期末餘額應結轉至“合夥人資本”帳戶。合夥企業在損益分配的方法和比例方面,與公司制企業不同的是,損益分配的比例不要求與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保持一致。另外,合夥企業要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求得長遠發展,在損益分配時首先必須建立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都屬於合夥人的權益,然後收益的剩餘部分在合夥人之間分配。分配的依據要考慮勞務因素、資本因素、合夥人承擔風險的能力,或者它們的綜合。
出處:MBA
簡單來講就是充滿彈性,看合夥人之間的意願而分配。並沒有公司制那樣必須按照出資比例做分配、也沒有單純依人頭數量平均分配這麼單純。所以選項A是唯一有問題的選項,故不選之。
民法第677條(合夥)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所以盈餘分配應先根據「契約規定」,若契約無規定,再按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
(美國:若契約無規定,則是「合夥人平均分配」)